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宁市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南办发〔2019〕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6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工作进度,及时推进实施项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15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通过以下方式于2024年6月25日之前反馈。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即可通过平台在线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nsnyjjgk@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邮政编码:530028,联系电话:5536745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专项资金项
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南宁市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南办发〔2019〕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6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绩效优先、示范带动,围绕主线、突出重点”的安排原则,通过实施提升行动项目,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扶持标准
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部门预算的函》(南财预〔2024〕27号)精神,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项目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资金分配和项目绩效目标,依据批复的预算执行。
(一)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主要扶持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项目资金以经营主体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扶持金额为不超过项目申报投资总额的4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家庭农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助相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化项目建设农业机械购置享受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0〕34号)要求,如购置农机具列入项目财政补贴建设内容,所购机具已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可以累加使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累加后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机具购置价格的 40%,且必须优先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所购机具未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则可使用项目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机具购置价格的 40%。如购置农机具未列入项目财政补贴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所需机具的购机资金可以作为自筹资金。
三、扶持范围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力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种养殖标准化基地建设、生产,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购置现代(智慧)农业设施设备,建设现代设施农业。
(二)支持粮油单产提升。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提升大豆、玉米等重要粮油作物单产。
(三)支持绿色标准化生产经营。支持购买绿色农药、生物有机肥料,支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圳品”认定、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支持配备农产品分选分级包装设备,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销售,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商。
(四)支持联合与合作发展。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相同产业环节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联合发展农民合作社,支持同一主导产业同一产业链的合作社以区域公用品牌为纽带创建品牌(专业)联合社,支持同一特色优势产业一产、二产、三产不同产业链合作社创建全产业链品牌联合社,支持现有联合社以区域公用品牌为核心创建品牌联合社。
(五)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建设储存、运输、保鲜、冷藏设施;支持购买机器设备和建设设施开展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和采收、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治、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支持财务规范化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应用财务管理信息化工具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推广家庭农场随手记免费记账软件,支持家庭农场开展财务管理制度试点。
(七)支持开展新型经营主体专项培训。补助2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用于邀请专家授课费、授课场地租用费、现场实地教学交通费、培训资料费、农民误工补助费、餐费等。
四、项目申报条件和优先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1.持续正常经营。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桂农厅发〔2021〕86号)、《南宁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南农局规〔2021〕4号)等文件要求,获评定或有条件成为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产业基础较强。具有适度规模的产业基础,经济实力较强;有比较完善的服务设施设备和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以及周边农民群众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3.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项目设立专账管理,资金收支使用对公账户,工程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投资有关财务有效票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付款凭证等票据)。
4.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申报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务工就业或者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民应不少于10人。
5.社会声誉良好。土地流转依法规范,从2024年6月起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应在5年以上。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上图入库。
(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南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南农局规〔2019〕2号)相关条件,获评定或有条件成为市级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
2.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状况良好,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
3.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上图入库。
4.建立购销台账,设置收支登记簿,项目投资相关票据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付款凭证等票据)。
(三)优先扶持对象
1.优先扶持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市级重点帮扶乡镇、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重点支持粮食、水果、蔬菜、生猪、糖料蔗、茉莉花(茶)、家禽、桑蚕、牛羊、水产、中药材产业。
3.项目在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或乡村振兴产业示范区内的。
4.优先扶持成员(农场主)有近三年曾参加过“耕耘者振兴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5.优先扶持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6.优先评定有吸纳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社员、带动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数量较多和带动增收明显的合作社、家庭农场。
7.优先扶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圳品”认定、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方面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与现行中央、自治区或南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重复的,不得申报。
2.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前的建设项目不论获得财政扶持与否,本次都不给予财政扶持。
3.同一项目单位(包括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同一法定代表人,且业务性质相同)近3年内(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所承担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况的不得申报。
4.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或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
5.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反耕地保护相关规定,或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不完善的,不予扶持。
五、实施管理要求
(一)及时组织实施项目。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市、区)、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市、区)、绩效管理延伸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业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自然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筛选出备选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补助项目—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协议)”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及时按程序做好具体申报通知、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一律不得列支地方管理费、“三公经费”、会议费、交通费及福利扶持等方面支出。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扶持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不得将其他项目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作为本次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也不得将其他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要求配套的自筹资金计入此次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项目跟踪管理。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4年10月31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盖章扫描件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备案。根据县(市、区)项目申报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在2024年12月31日前,如有县(市、区)仍未下达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补助项目和开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训的,市农业农村局将对相关县(市、区)进行通报和约谈。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应在2025年6月底前建设完工并完成验收工作。扶持项目建设(实施)完工并经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全面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四)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完成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合理组织、精心安排,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要加强项目的建账归档工作,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收集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下达项目通知、实施总结、验收申请、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材料,做到实施过程有记载,有项目实施前、中、后期重点建设内容的图片。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联系,联系电话:5536745,邮箱:nnsnyjjgk@126.com。
附件:1. 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项目申
报书(模板)
2. 申报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项
目信用承诺书
3. 2024年南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项目安
排情况汇总表
4. 南宁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南农局
规〔2021〕4号)
5. 南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南农局
规〔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