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
二、提出意见的反馈方式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即可通过平台在线对该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二)寄递地址:书面意见请邮寄至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10517室,邮政编码:53002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nnstcb@163.com。
未尽事宜,可与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联系,联系电话:0771-5530363(工作日8:00-12:00;15:00-18:00),联系人:陆叶青。
附件:《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
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自然资源以及目前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相关不动产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损害。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收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执行“四议两公开”(村党支部提议、村党组织与村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大额财务收支事项,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借、贷款,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事项和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社工、审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登尽登。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直接审批本人及近亲属经办的支出、借款等事项,由本组织其他负责人审批。
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有差异的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九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会计账簿统一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签审制管理,确保资金支出内容、支出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村须同时由1名理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村级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应重点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年度财务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并按程序研究审议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离,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一人全过程办理资金业务。会计人员、报账员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会计人员、报账员。
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专用票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部分,应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向成员分配收益”部分户均不足200元时,可暂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村庄公益事业和集体福利,或作为未分配收益转入下一年度。
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为上、成果共享、成员受益、民主公开、底线红线原则,民主决策、科学分配,坚持分配与累积并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保障全体成员依法依规享受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第十三条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印发到户、召开会议、运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收益分配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政府拨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等是否登记入账,核实各种资产与账面登记是否相符,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登记资产台账,如实记录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编号、购置时间、类别、原值、折旧年限、净值、存放地点、资产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和承包费、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七条 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应采取公开协商、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相关合同及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活动,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相关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十一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分布情况、利用情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将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材料交村集体,村集体审查通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三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管理经营集体资产的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配备会计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报账员。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机制,用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和财务公开事项进行民主监督,负责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协同协作。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基层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正在调查处理事项等不应公开的内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